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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事故定责双方都要去吗

发布时间:2026-01-04 | 作者:吴亮律师 15555555523(微信同号)
关于“交警队定责是否必须双方都到场”,特殊情况处理方式有别:
1、一方因死亡、重伤昏迷等无法到场:交警定责会更谨慎,需结合现场勘查、证人证言、医疗记录等多方面证据。因当事人无法陈述事故细节,部分案件细节难核实,交警需花更多时间精力调查取证,定责周期可能延长,也可能影响对事故成因的准确判断。
2、事故涉及多方且部分未到场:交警需保障所有当事人权利,定责时会考虑已到场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,同时通过其他途径联系未到场当事人,了解其意见和证据。若部分当事人长期失联或拒不配合,交警虽可依现有证据定责,但可能因信息不全导致责任划分有争议,后续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可能性增加。
3、涉外事故中方外籍人士未到场:因涉及涉外因素,交警定责除依据国内法律法规,还可能需考虑国际条约或双边协定。外籍当事人未到场可能存在语言沟通障碍、法律认知差异等问题,交警需通过外交途径或委托翻译沟通,使定责程序更复杂,处理时间延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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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“交警队定责是否必须双方都到场”问题上,了解常见错误操作能避免麻烦:
1、误以为对方不到场就无法定责而消极等待:部分当事人认为对方不到场交警就不能定责,便消极等待对方出现,导致事故处理拖延。实际上,交警可依据现有证据独立定责,消极等待可能错过收集关键证据的时机,影响自身权益。
2、拒绝签收交通事故认定书:有的当事人对认定结果不满就拒绝签收,认为不签收就不生效。但根据法律规定,交警送达认定书时,当事人拒绝签收的,交警可在见证人见证下留置送达,认定书依然有效。拒绝签收不能改变认定结果,还可能影响后续复核等权利的行使。如果在定责过程中遇到上述错误操作相关问题,您可以咨询我,我会为您提供正确的处理方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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针对“交警队定责是否必须双方都到场”,其法律依据主要为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七十三条规定。
该法条明确: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、检查、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、鉴定结论,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,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。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、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,并送达当事人。”
从该规定可知,交警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核心依据是现场勘验、检查、调查情况及相关检验、鉴定结论,并未将双方当事人必须到场作为定责的前提条件。只要交警部门通过合法程序收集到足够证据,能够查明事故基本事实、成因,就有权作出责任认定,即便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未到场,也不影响定责程序的进行,最终仍需将认定书送达当事人。因此,交警队定责无需双方都到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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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“交警队定责是否必须双方都到场”,答案是否定的。
如果事故发生后一方因受伤需紧急就医无法到场,交警部门可在现场勘验、检查、收集证据(如现场照片、视频、目击者证言等)后,根据调查情况作出责任认定;若一方故意逃避、拒不配合到场处理,交警部门也可依据已收集到的证据,结合事故现场情况依法定责;要是事故现场有清晰的监控录像等证据能完整还原事故过程,即便双方未同时到场,交警也可据此作出责任判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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