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两高虚假诉讼立案标准是什么

发布时间:2026-03-03 | 作者:吴亮律师 15555555523(微信同号)
“两高虚假诉讼立案标准”下,可能存在一些法律风险点,以下为您举例说明。
1. 证据链风险:若缺乏确凿证据证明“捏造事实”,可能导致无法认定虚假诉讼。例如,甲怀疑乙提起的民间借贷诉讼中借条是伪造的,但甲仅口头质疑,未提供鉴定意见、乙的承认录音等直接证据,就可能因证据链不完整而无法立案。
2. 核心权利影响风险:若被认定构成虚假诉讼罪,可能面临刑事责任。例如,丙为逃避债务,与丁恶意串通捏造虚假的买卖合同纠纷并提起诉讼,导致法院错误冻结债权人的财产,丙和丁可能被追究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管制等刑事责任,同时面临罚金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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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“两高虚假诉讼立案标准是什么”,虚假诉讼的立案标准主要围绕捏造事实、提起民事诉讼及造成的后果等方面。
虚假诉讼的立案标准包括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,且需达到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程度。
1. 若存在“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”的行为,即凭空虚构民事法律关系、事实,如伪造合同、借条等,这是立案的基础条件。
2. 若存在“妨害司法秩序”的情形,例如导致法院基于捏造事实作出错误裁判、滥用司法资源等,符合立案标准。
3. 若存在“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”的情况,比如使他人财产被错误执行、名誉受损等,也可达到立案标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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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两高虚假诉讼立案标准”的适用可能会受到一些特殊情况或例外情形的影响。
1. 行为人主动承认并纠正虚假诉讼行为:如果行为人在虚假诉讼行为被发现前,主动向司法机关承认错误并撤回诉讼、纠正行为,根据相关司法实践,可能会减轻或免除处罚,这种情况下可能不按虚假诉讼罪立案处理。
2. 虚假诉讼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:若虚假诉讼行为情节显著轻微,未实际妨害司法秩序,也未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,例如在诉讼过程中及时撤回虚假主张,未导致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或造成他人损失,可能不构成犯罪,从而不符合“两高虚假诉讼立案标准”中的立案条件。
3.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虚假诉讼:这种情况属于特殊加重情节,根据刑法规定,司法工作人员与他人共同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,会从重处罚,此时立案标准虽未改变,但处罚力度会因身份特殊而增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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针对“两高虚假诉讼立案标准是什么”,其直接回复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零七条之一(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)规定:“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,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”
该条款明确了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,即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,客观上实施了“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”的行为,且该行为必须达到“妨害司法秩序”或“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”的程度。“两高虚假诉讼立案标准”正是依据此条款,将“捏造事实”“提起民事诉讼”“造成特定后果”作为核心要素,只有同时满足这些条件,才能以虚假诉讼罪立案追究刑事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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